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靖琳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巧靜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106 年度勞執字第114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
判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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