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19號
PCDV,105,重訴,619,2017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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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原   告  黎富美
兼法定代理人 張書文
原   告  張亦松
       張政宏
       張敏茹
       張敏娟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被   告  林振安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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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