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2號
原 告 達達創藝行銷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廖盛凱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被 告 劉金蓮即吳珍珍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
被 告 嚴孝恩即嚴子陵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盛凱(男,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原告達達創藝行銷有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理人宣家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按當事 人法定代理人死亡,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 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 第170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同法第178 條之 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達達創藝行銷有限公司告(下稱原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宣家揚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死亡,有除戶謄本 為證。另經本院裁定廖盛凱擔任本件訴訟原告公司之特別代 理人在案,是廖盛凱亦應以原告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身分承受 訴訟。
三、茲廖盛凱尚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自得依職權裁 定命廖盛凱為原告公司及其原法定代理人宣家揚之承受訴訟 ,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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