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744號
原 告 張淵俊
被 告 胡秀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二、查本件原告張淵俊雖以被告胡秀雲詐欺為由,具狀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並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 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 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