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6年度,75號
PCDM,106,自,75,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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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75號
自 訴 人 全世明
被   告 陳西田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自訴人因認被告涉犯竊佔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 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 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1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 前引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是自訴人提起 本件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其情形尚屬可補 正,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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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