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12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 人 郭金輝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106 年度執更緝字第218 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郭金輝因偽造文書案件 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為民國103 年10月4 日,受刑人於保 護管束期間均準時報到,雖於103 年9 月21日採尿驗出毒品 反應,而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070號判決(聲請意旨 誤載為103 年度審訴字第20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並 遭法務部撤銷假釋,然該判決作成於104 年6 月30日(聲請 意旨誤載為該案第二審判決日期),距受刑人施用毒品行為 時已超過6 個月,依刑法第78條第2 項規定(聲請意旨誤引 94年2 月2 日刑法修正前之條文內容),自不應撤銷受刑人 之假釋,爰請求本院撤銷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之106 年度執 更緝字第218 號命令云云。
二、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 確定後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 年者,不在 此限,刑法第7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入監執行後 ,經法務部於102 年9 月24日核准假釋,並於103 年10月4 日假釋期滿,嗣受刑人於上開假釋期內之103 年9 月21日晚 間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070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11月,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 度上訴字第1063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復提起上訴,經最高 法院於104 年10月15日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118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各判 決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是受刑人有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乙節,即堪予認定。又受刑人因此經法務部以104 年12月 2 日法授矯教字第10401143860 號函撤銷假釋乙節,有該函 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存卷 為憑,亦可認定,則法務部係於受刑人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判 決確定(即104 年10月15日)後6 月以內撤銷假釋,當屬明 確,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無違誤。從而,受刑人以前揭情詞 指摘檢察官執行殘刑之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