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468號
PCDM,106,簡附民,468,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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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王佩愉
被   告 林楚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723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 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 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 。所謂「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在刑事訴 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 ,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 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 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 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參照)。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楚瑜被訴詐欺案件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11月21日以106 年度簡字第7232號製作刑事簡易判決 書,是以第一審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惟原告係於106 年11月24日中午12時55分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之本院收狀時間戳章在卷可 證,是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刑事部分第



一審業於106 年11月21日終結,而第二審尚未經提起上訴而 繫屬,是並無繫屬中之刑事訴訟可資攀附,證諸刑事訴訟法 第488 條規定意旨,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自不合法 ,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原告請求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 回而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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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