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代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8178號、第8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代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陳代瓏犯 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 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 上開2 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經多次經 法院論罪科刑,猶不知悔悟,竟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件 施用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 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 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 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 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178號
第8518號
被 告 陳代瓏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
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代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11月17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99年11月23日以99年度偵字第24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27號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其迭次所犯並經判刑確定之施用毒品 、詐欺案件等案件接續執行,於104年12月24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觀護結束日期為107年12月5日(本件不 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6年8月13日下午7、8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之第二殯儀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 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
(二)於106年8月28日下午6時許,在上開殯儀館內口,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6年8月16日、同年8月30日,分別經本署觀護人通知 到署分別執行採尿送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等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陳代瓏坦承不諱,並有本署受保 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2份、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8月29日、9月12日分別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00000 )各1份附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劉新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