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5350號
PCDM,106,簡,5350,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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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鈁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473號、第3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編號2、3 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末3行「 23時10分許」應更正為「23時5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證據欄㈢第2行起「臺灣榮民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應更 正為「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3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 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 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 ,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 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 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 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 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本件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吸管內含晶體,經送鑑驗結果,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臺北榮民總醫院 毒品成分鑑定書 1 份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之;而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 1 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 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吸管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 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其餘物品,為被 告所有供其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
├───┼─────────┼─────────┼────────┤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壹截(驗餘淨重零點│第二級毒品 │
│ │安非他命之吸管 │貳捌伍壹公克 ) │106 年度毒偵字第│
│ │ │ │1473號扣案物品 │
├───┼─────────┼─────────┼────────┤
│2 │玻璃球 │壹顆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106 年度毒偵字第│
│ │ │ │1473號扣案物品 │
├───┼─────────┼─────────┼────────┤
│3 │吸食器 │壹組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106 年度毒偵字第│
│ │ │ │3495號扣案物品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473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3495號
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8年8 月31日釋放出所,經同法院少 年法庭以98年度少調字第809 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 又於前 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1 年間,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9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審簡字第5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 105 年2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於106 年2 月 2 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某親戚 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霧 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5時許, 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管(毛 重0.4614公克、驗餘淨重0.2851公克) 、玻璃球1 顆。經其 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於106 年4 月6 日21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長 安街永康公園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 吸食其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 23時1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 組。經其同 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17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I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 I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21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I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 表(檢體編號:I0000000號)。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管(毛重0.4614公克、 驗餘淨重0.2851公克) 、玻璃球1 顆及吸食器1 組,臺灣 榮民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 份。二、核被告上開2 次施用毒品犯行,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



有別,行為不同,請分論併罰。被告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 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管,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銷燬之;扣案之 玻璃球1 顆及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 正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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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