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874號
PCDM,106,易,874,201711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楷
      楊容杰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調偵字第181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6年度簡字第500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銘楷楊容杰與告訴人 魏宗玄有嫌隙,被告陳銘楷楊容杰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凌 晨0時許,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侵入告訴人魏宗 玄及李秀英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住處,復共同基 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聯絡,楊容杰持現場魏宗玄所有之電風 扇,陳銘楷則徒手毆打魏宗玄之頭部及頸部,魏宗玄因而受 有左眼周挫瘀傷、左下眼皮1公分撕裂傷、頸部擦傷等傷害 ,上開電風扇則破損不堪使用,因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06 條侵入住宅、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54條毀損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等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 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357條之 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等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告 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 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晉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