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6年度,907號
PCDM,106,審附民,907,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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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07號
原   告 張正平
被   告 陳羿名
      周育仁
      陳怡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號1515),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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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