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1212號
PCDM,106,審訴,1212,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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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40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黃美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美芳明知廣愛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街000巷0號,下稱廣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王國川 (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03 16號為緩起訴處分)已將事業重心移往中國大陸,遂請託王 國川將廣愛公司交由其管理,並提供公司大小章。嗣黃美芳王國川明知或可得而知廣愛公司於民國101年1月至同年6 月間,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由黃美芳於上 開期間,接續填載不實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 內,而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9張,銷售淨額合計新 臺幣(下同)2,496萬3,640元,交付予如附表所示公司作為 進項憑證,使如附表所示公司得持上開統一發票向所屬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逃漏營業 稅合計124萬8,18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 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美芳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 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非屬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且被告於本院106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 之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 被告及公訴人均同意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合議庭乃 依上揭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316號卷 第168頁、第169頁;本院卷第62頁、第66頁、第68頁),並 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11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 21056號函暨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廣愛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稽資料查詢作業、臺北縣 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申 請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廣鴻開發工 程有限公司(原名嘉群興業有限公司)說明書、維希有限公 司更正申請書、慧新有限公司更正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6月6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項後段 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 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條之法律 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 敘明。
㈡、再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 與共犯王國川開立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 人公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稅額,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被告黃美 芳雖非廣愛公司之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惟其係無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 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又被 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



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其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 行為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 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 ,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故應認被告乃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 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 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並紊亂稅捐稽徵體制 ,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43 頁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尚需扶養兒女、父 母,目前擔任總機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卷內並無其 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於本件實際獲有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68頁),自不得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宋有容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 │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 提出申報抵扣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
│ │張│銷售額 │稅額(元)│張│銷售額 │稅額 │
│ │數│(元) │ │數│(元) │(元) │
├──────┼─┼─────┼─────┼─┼─────┼─────┤
維希有限公司│9 │9,821,000 │491,052 │9 │9,821,000 │491,052 │
├──────┼─┼─────┼─────┼─┼─────┼─────┤
│熙盛實業有限│2 │1,333,700 │66,685 │2 │1,333,700 │66,685 │
│公司 │ │ │ │ │ │ │
├──────┼─┼─────┼─────┼─┼─────┼─────┤
崴致有限公司│3 │3,237,805 │161,891 │3 │3,237,805 │161,891 │
│ │ │ │ │ │ │ │
├──────┼─┼─────┼─────┼─┼─────┼─────┤
廣鴻開發工程│1 │4,881,400 │244,070 │1 │4,881,400 │244,070 │
│有限公司 │ │ │ │ │ │ │
├──────┼─┼─────┼─────┼─┼─────┼─────┤
慧新有限公司│4 │5,689,735 │284,487 │4 │5,689,735 │284,487 │
├──────┼─┼─────┼─────┼─┼─────┼─────┤
│合 計 │19│24,963,640│1,248,185 │19│24,963,640│1,248,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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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愛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