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3138號
PCDM,106,審易,3138,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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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胤傑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
偵字第3672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事實:乙○○與甲○○前為夫妻(業於民國105年6月30日離 婚),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 ○○因曾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104年9 月 18日,以104年度家護字第1199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 ,禁止乙○○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且不得對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限為1年 ,而上開保護令嗣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家護聲字第46號裁定 延長至106年9月18日。乙○○明知上開保護令裁定之內容, 仍接續於104年12月12日起至105年12月17日止,以附表所示 之方式對甲○○為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而違反法院所為 上揭保護令之禁止事項。
二、案經甲○○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表 明答辯狀之提出係詳述發生原因及動機,並據告訴人指述歷 歷,復有簡訊及LINE訊息擷取畫面及本院104年度家護字第 119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予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又被告先後多次違反保護令之犯行,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間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爰審 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造成告訴人精 神上之痛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 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雅婷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
┌──┬────┬──────────────────┐
│項次│時間 │方式 │
├──┼────┼──────────────────┤
│ 1 │104 年5 │多次向本署提告告訴人涉嫌竊盜(104年度│
│ │月至105 │偵字第31371 號) 、侵占(105年度偵字第│
│ │年5 月間│18851 號) 及妨害家庭(105年度偵字第 │
│ │ │23114 號) 等案件。 │
├──┼────┼──────────────────┤
│ 2 │104年12 │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密集不間斷│
│ │月12日23│傳送59則無意義、重複之貼圖騷擾告訴人│
│ │時18分許│。 │
├──┼────┼──────────────────┤
│ 3 │104年12 │以LINE密集不間斷傳送56則無意義、重複│
│ │月17日23│之貼圖騷擾告訴人。 │




│ │時2分許 │ │
├──┼────┼──────────────────┤
│ 4 │105年3月│以LINE傳送內容包括「你害我輸了下個月│
│ │21日15時│零用錢」、「我媽說提到錢你一定會回跟│
│ │11分 │我打賭」、「我媽叫我用你的話回答你,│
│ │ │如果還有問題你自己問他,我每個月都是│
│ │ │我媽給我零用,他說怕我被詐騙」等揶揄│
│ │ │嘲諷之訊息騷擾告訴人。 │
├──┼────┼──────────────────┤
│ 5 │105年4月│以LINE傳送訊息,向告訴人稱欲向勞保局│
│ │30日至同│檢舉告訴人配合之接案公司未繳勞保云云│
│ │年5月2日│,企圖藉此擾亂相對人與接案公司間關係│
│ │間 │,以阻斷相對人之經濟來源方式騷擾告訴│
│ │ │人。 │
├──┼────┼──────────────────┤
│ 6 │105 年10│以簡訊傳送內容為「不是在三民路與百忍│
│ │月7 日23│街附近比較方便嗎?上次在放心園俊逸就│
│ │時18 分 │有說你帶他去給車撞社工都有紀錄,要玩│
│ │ │就來沒在怕你,離婚了你對我來說不過是│
│ │ │個路人,如果不是為了維持父母在小孩心│
│ │ │中的完美形象,有些證據我早就拿出來了│
│ │ │」、「另外你都沒有說要來探視小孩所以│
│ │ │我帶他去環島旅行了,明天大概會停在台│
│ │ │中,如果你突然想來帶的話就約在台中火│
│ │ │車站或高鐵站吧,至於弟弟的探視接送地│
│ │ │點若你要約在外面就約在新店分局吧,這│
│ │ │樣也有第三方公證的人」等揶揄嘲諷之訊│
│ │ │息騷擾告訴人。 │
├──┼────┼──────────────────┤
│ 7 │105 年10│以簡訊傳送內容為「請跟孩子直接稱呼我│
│ │月17日 │爸爸不需要加個陳,你也不希望哥哥叫你│
│ │7時3分 │吳媽媽或吳阿姨吧,如果以後相處小孩再│
│ │ │這樣稱呼我的話我就提告,這點放心園社│
│ │ │工也有跟我確認及紀錄很多次可以證明沒│
│ │ │離婚前就發生,請你自己注意,有本事讓│
│ │ │小孩叫別人爸爸確養不起會不會笑死人,│
│ │ │你跟那個沒離婚就在一起的對象要小孩可│
│ │ │以自己生,應該不是生不出來才故意離婚│
│ │ │搶我的小孩吧?」等揶揄嘲諷之訊息騷擾│
│ │ │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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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