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087號
PCDM,106,審易,2087,2017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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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圓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圓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圓圓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 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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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