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1223號
PCDM,106,審交易,1223,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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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
第17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峻毅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支付方式向葉志陞廖慰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峻毅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予補 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紀錄表1 紙」為證據者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1 項之過失致死罪。被告 於肇事後,即停留於案發現場,於其犯罪未經有偵查犯罪職 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自首坦承肇 事而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 被告素行尚可,其因駕駛汽車闖越紅燈,造成被害人死亡之 無可回復之結果,並使被害人家屬受有心理傷痛,兼衡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此有 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 紙在卷可參,且按期履行 調解內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其因一時過失,致觸犯刑法 法律,又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已如上述,犯後具有悔意 ,態度良好,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 ,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 年 ,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諭 知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負擔。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6 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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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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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峻毅給付葉志陞廖慰等2 人喪葬費、扶養費、慰撫金及相│
│關損害賠償計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理賠金),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前給450 萬元,及自106 │
│年7 月30日起至116 年6 月30日止,分120 期(月)給付,每│
│期(月)30日(2 月為28日)前給付12,500元,直接匯入指定│
│之新北市新莊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廖│
│慰,至清償完畢止,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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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1728號
被 告 林峻毅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峻毅於民國105年12月25日6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往中正路514 巷方向行駛,行經建國一路與中正路514巷交岔路口時,本 應注意遵守燈光號誌,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路口號誌已轉為紅燈,即貿然闖越紅燈行駛,適葉 景騎乘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路 往桃園方向行駛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遭林峻毅駕駛之上開車



輛撞擊而人車倒地,致葉景受有頭部外傷、右側顱內出血( 硬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出血)、嚴重腦水腫、腦幹功能受 損、兩側肺部鈍傷、急性呼吸衰竭、骨盆粉碎性骨折等傷害 ,經緊急送醫救治,仍於同日16時48分許因中樞神經休克死 亡。
二、案經葉景之父葉志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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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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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林峻毅於警詢時│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駕│
│ │及偵查中之自白 │駛上開車輛闖越紅燈行駛│
│ │ │,致撞擊葉景所騎乘上開│
│ │ │機車之事實。 │
├──┼─────────┼───────────┤
│ 2 │告訴人葉志陞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 │
├──┼─────────┼───────────┤
│ 3 │證人烏慶元於警詢時│證人烏慶元於前揭時間在│
│ │之證述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4 │
│ │ │巷口待轉停等紅燈,見被│
│ │ │告駕駛上開車輛闖越紅燈│
│ │ │行駛,因而撞擊葉景所騎│
│ │ │乘上開機車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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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葉景因本件事故受有頭部│
│ │察署相驗筆錄、檢驗│外傷、右側顱內出血( 硬│
│ │報告書、相驗屍體證│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出│
│ │明書各1 份、相驗照│血) 、嚴重腦水腫、腦幹│
│ │片34張、亞東醫院診│功能受損、兩側肺部鈍傷│
│ │斷證明書及病歷各1 │、急性呼吸衰竭、骨盆粉│
│ │份 │碎性骨折等傷害,經送醫│
│ │ │救治後仍因中樞神經休克│
│ │ │死亡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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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本件事故之現場情形。 │
│ │、調查報告表( 一)(│ │
│ │二)各1份、現場照片│ │




│ │25張、現場監視錄影│ │
│ │畫面翻拍照片1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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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被告與告訴人經調解成立│
│ │6 年5 月22日新北莊│之事實。 │
│ │民字第1062072467號│ │
│ │函暨調解委員會調解│ │
│ │筆錄1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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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 正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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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