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766號
PCDM,106,單聲沒,766,201711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進丁
      許擇浚
      房志輝
      張茂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
沒字第421 號、105 年度偵字第332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新臺幣參佰壹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進丁許擇浚房志輝張茂盛所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3299 號賭博案件 ,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當場查獲扣案之賭博器具象棋1 副、賭資新臺幣(下同) 310 元,爰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 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 之器具,例如:各種紙牌、麻將牌、象棋、骰子、輪盤等; 而所謂「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係指賭博當場陳置於 賭檯上或存放於兌換籌碼處之現鈔、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物。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3299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 稽。扣案之賭博器具象棋1 副為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器具、 扣案之賭資310 元,為被告等人在賭檯處之財物,業據被告 等供承在卷,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資佐證,前開賭博之器具 、賭檯之財物,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 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