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欣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
度聲沒字第3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外套及短褲各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欣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2680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外套及短褲各1 件均為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 司商標之商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貞觀法律事務所民國106 年3 月6 日鑑定報 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定,此「專科沒收」之規定為刑法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2680 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而 扣案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商標圖樣外套及短褲各1 件( 見上開偵字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係被告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6 年3 月6 日鑑定報告書、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號00000000號)各 1 份及刑案蒐證照片資料8 張在卷可稽,核屬商標法第98條 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