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62號
PCDM,106,交附民,62,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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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賴東甲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月雪律師
原   告 賴宋素玉
被   告 吳威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57 號),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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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