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賴東甲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月雪律師
原 告 賴宋素玉
被 告 吳威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57 號),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