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鄭志宇
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律師
簡 婕律師
被 告 羅友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鄭志宇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羅友志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6年度調偵字第65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