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4年度,19號
PCDM,104,自,19,2017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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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自字第19號
自 訴 人 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慧玲
被   告 張燕芝
      張文度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緯慶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等背信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 第2 項定有明定。
二、查本件自訴人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原 委任呂榮海律師、俞百羽律師行之(見本院卷一第10、85頁 ),惟自訴人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遞狀陳報已解除委任呂 榮海律師、俞百羽律師,另委任任鳴鉅律師(見本院卷一第 156 至157 頁),然自訴人於106 年11月9 日再遞狀陳報已 解除委任任鳴鉅律師,有為終止自訴代理人事之陳報狀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四第61頁),故本件自應由自訴人再行依前 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進行本件自訴之訴 訟程序,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規定,於106 年11月15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該裁定業已於106 年11月20日 送達自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自訴人至遲應於 106 年11月25日以前再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然自訴人迄今並未再行委任律師提出委任書狀到院,從而 ,自訴人所提出之本件自訴已有違前揭法律規定,依照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29 條第2 項、第30 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許菁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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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