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48號
CHDV,106,訴,448,2017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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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鍾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6,1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0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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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