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原 告 王志菖
李鳳嬌
林明振
商游鴦
捷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商玉枝
原 告 曾國泰
廖珮均
劉化純
劉黛妤
劉鎧毅
蔡霄
鄭立忱
鄭資頤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商玉枝
原 告 鄭麗娟
鄭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間請
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
日內,以補正狀(並附繕本或影本),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關聲明請求「
一、被告應將有關原告土地分配等決議,應予撤銷」,究竟
是指何時、哪一次決議的哪些內容,訴請撤銷?此項聲明並
不明確,請予補正,並檢附相關證據。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關聲明請求「
二、被告應依協議重新分配面積及位置予原告」,究竟是指
哪一次協議的哪些內容,而為分配?此項聲明並不明確,請
予補正,並表明此項聲明所依據之訴訟標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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