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05號
CHDV,106,補,805,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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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緒騰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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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