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60號
CHDV,106,補,760,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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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張東壁
原   告 張東卿
原   告 張麗香
原   告 張鴻猷
原   告 張仲光
原   告 張秀瑋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玲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76,455元(計算式:480、
482、494土地面積共4152.91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1000
0元×公同共有1/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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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