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
全部、同地段350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前開
不動產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
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李宗明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其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再依上開資料更正被告李OO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
後之起訴狀繕本兩份。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