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56號
CHDV,106,補,756,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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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
  全部、同地段350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前開
  不動產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
  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李宗明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其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再依上開資料更正被告李OO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
  後之起訴狀繕本兩份。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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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