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皇聖宮
法定代理人 蘇重佳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柯雅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5,2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559,300元(計
算式:占用面積119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47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290元,尚
欠新台幣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