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捐贈行為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25號
CHDV,106,補,725,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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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念字聖堂
法定代理人 胡萬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捐贈行為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12,908,825元【計算式:(快官段939-15地號重測後為福田
  段1446地號土地面積5130.54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
  2500元)+,(快官段939-28地號重測後為福田段1190地號
  土地面積32.99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608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
  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
  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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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