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家親聲字第58號
原 告
即 相對人 袁逸笙
被 告
即 聲請人 洪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
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兩造當初為何約定房屋貸款為每月新臺
幣11,000元、相關依據與具體計算式為何、又系爭切結書所載清
償日為何係「民國126 年11月13日」、原告得否請求被告就房屋
貸款部分一次性清償全部款項之相關法規或契約依據等節,提出
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