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49號
CHDV,106,司拍,149,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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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王勝進
相 對 人 陳亭君
關 係 人 洪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 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 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江銓為擔保債務,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彰化 縣芬園鄉農會,存續期間82年7月5日至112年7月5日,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債務人洪雪嬌對該農會所負 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然自90年9月14日起,聲請 人奉財政部核准受讓原抵押權人彰化縣芬園鄉農會信用部之 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故彰化縣芬園鄉農會對債務人所有 之貸款債權暨抵押權亦隨同移轉至聲請人銀行。又債務人洪 雪嬌於83年12月15日邀陳江銓陳江水為連帶保證人,向彰 化縣芬園鄉農會借款1,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3年12月 15日起至85年12月15日止,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本院105年度司執仲字第8404號債權憑 證、財政部台財融㈢第0000000000號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 本為證。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雖於89年4月2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亭 君,然依首揭說明,仍無礙於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又本院 於106年10月3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均於同年 1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



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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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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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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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012 │彰化縣彰化市福│彰化縣彰化市牛│2層加強磚造, │一層:47.75;二層:48.│ │全部 │ │
│ │ │山街169巷4號 │稠子段山腳小段│住家用 │94;合計:96.69 │ │ │ │
│ │ │ │146-25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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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