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6年度,62號
CHDV,106,司司,62,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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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宋建世
上列聲請人呈報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業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選任宋建世為清算人,為此 聲請呈報清算人等語。
二、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 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 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 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 公司之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 38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 前段既僅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 經理人」為其法定清算人,並未如同法第79條、第113條( 準用第79條)、第127條及第322條第1項但書另設有「股東 決議」或「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則各該規定於外國 公司之清算自不在準用之列(司法院(83)秘台廳民三字第 01534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為外國公司,該公司之分公司經理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為盧金柱,此有外國公司認許表、外國 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 應以盧金柱為清算人,本件由相對人總公司董事會決議另行 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由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備查 ,於法未合,自應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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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