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學能
債 務 人 張佩文
一、債務人胡學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參拾
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
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
九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
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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