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
債 權 人 林天俊
上列債權人林天俊因與債務人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天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
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
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
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
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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