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917號
CHDV,106,司促,9917,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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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
債 權 人 林天俊
債 務 人 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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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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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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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8月14日   │620,000元       │106年10月12日     │AD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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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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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