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730號
CHDV,106,司促,9730,2017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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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3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謝東縉
法定代理人 謝議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
  ■中文金額轉換■元及■片語■(片語83)自
  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
  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
  之■片語■(片語64),
  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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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