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3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謝東縉
法定代理人 謝議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
■中文金額轉換■元及■片語■(片語83)自
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
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
之■片語■(片語64),
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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