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5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蕭亦婷
債 務 人 蕭典輝
債 務 人 薛琴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玖佰參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亦婷於民國(以下同)100年至104年間邀
同債務人蕭典輝、薛琴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8筆,計新臺幣
(以下同)280,733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
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
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
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加碼年率0.55%機動計付,每三個月調整一
次;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
,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
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106年10月25日轉列催收款時為年率1.61% +1%=2.6
1%),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
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蕭亦婷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
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
金277,93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
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
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5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亦婷、蕭│自民國106年3│至民國106年1│年息1.61% │
│ │277939│典輝、薛琴│月1日起 │0月24日止 │ │
│ │元 │眞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 │ │0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亦婷、蕭│自民國106年4│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7939│典輝、薛琴│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眞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1.61│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月25日起 │ │之二十計算2.6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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