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926號
債 權 人 謝天成
上列債權人謝天成因與債務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謝天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意旨,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予全體合夥人,是請
追加陳銀庫為本件債權人,並於狀尾簽章。
二、又依提出台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66判決認定債務人湧昌工
程有限公司與陳銀庫間應負連帶責任;惟該內容係就湧昌公
司及陳銀庫與第三人吳泰隆間之動產讓與契約書負連帶責任
,似與本件請求無涉。是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抑或撤回該部
分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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