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施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其超
逾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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