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564號
CHDV,106,司促,10564,201711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謝鴻政即謝宏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及
  其中①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②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