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葉耿甫即唐翊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葉子暘即唐翊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葉冠郁即唐翊溱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葉旻翰即唐翊溱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唐翊溱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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