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386號
CHDV,106,司促,10386,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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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8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賴二豊
債 務 人 張云郁
債 務 人 蕭坤哲
一、債務人張云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壹拾玖萬參仟陸佰
  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云郁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蕭坤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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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86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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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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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6,362元        │106年9月12日     │1.67%         │106年10月13日     │
├──┼────────────┼───────────┼───────────┼───────────┤
│002 │3,851,197元       │106年9月5日      │1.74%         │106年10月6日     │
├──┼────────────┼───────────┼───────────┼───────────┤
│003 │86,050元        │106年10月12日     │2.37%         │106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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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100,000元       │106年9月7日      │1.137%        │106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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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