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債 權 人 顏貽宗
上列債權人顏貽宗因與債務人陳吉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
貽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提出之翔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泰金屬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出貨單,僅能得知訂購客戶為「正宗」而非債權
人顏貽宗,是請另提出其他得以釋明與債務人陳吉城間債權
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已代債務人陳吉城支付貨款新臺幣148,565元之證明
,抑或提出向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貨品(貨款新
臺幣74,650元),其貨品送達債務人陳吉城由其簽收之證明
。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吉城(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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