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335號
CHDV,106,司促,10335,201711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債 權 人 顏貽宗
上列債權人顏貽宗因與債務人陳吉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
貽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提出之翔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泰金屬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出貨單,僅能得知訂購客戶為「正宗」而非債權
  人顏貽宗,是請另提出其他得以釋明與債務人陳吉城間債權
  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已代債務人陳吉城支付貨款新臺幣148,565元之證明
  ,抑或提出向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貨品(貨款新
  臺幣74,650元),其貨品送達債務人陳吉城由其簽收之證明
  。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吉城(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