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陳柯秀米即陳柯秀梅等二十六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宏正、陳清山、陳益雄、林貴、黄寶堂、黄煇榮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向該管法院查明被繼承人陳宏正、陳清山、陳益雄、林貴
、黄寶堂、黄煇榮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等情事,並提
出該法院回函。
三、依上開查詢結果更正本件債務人。
四、併請更正就被繼承人陳宏正、陳清山、林貴、黄寶堂之繼承
人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給付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