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078號
CHDV,106,司促,10078,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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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陳柯秀米即陳柯秀梅等二十六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宏正陳清山陳益雄、林貴、黄寶堂、黄煇榮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向該管法院查明被繼承人陳宏正陳清山陳益雄、林貴
  、黄寶堂、黄煇榮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等情事,並提
  出該法院回函。
三、依上開查詢結果更正本件債務人。
四、併請更正就被繼承人陳宏正陳清山、林貴、黄寶堂之繼承
  人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給付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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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