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166號
CHDV,102,簡上,166,20171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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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張良富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複代理人  曾仰君律師
被上訴人  張鴻儒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謝仁棠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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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