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張良富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複代理人 曾仰君律師
被上訴人 張鴻儒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年度員簡字第45號 、105年度簡上字第25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