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165號
CHDM,106,訴,1165,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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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1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瑄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6 31號)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行認罪
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9法庭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玉齡
        書記官 游峻弦
        通 譯 陳菊霞
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所 定之期限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仟元,緩刑期間應依執行檢察 官之指揮完成法治教育課程拾次,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為址設彰化縣○○鎮○○街0○0號「愛琴海美容中心 」之負責人,邱婷婷(所涉圖利容留猥褻罪,業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 年確定)則自105年6月間某日起受僱於甲○○,在該美容中 心協助顧店及接待客人。詎甲○○、邱婷婷竟共同基於意圖 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犯意聯絡,自上開時間起,在上 址媒介、容留女子吳紫婕為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半套」( 即由女子為男客撫摸生殖器至射精)之猥褻行為,收費方式 為每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吳紫婕與店家朋分,共 已媒介完成「半套」性交易多次,而據以營利。嗣經警於同 年9月13日22時27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發之搜索票, 搜索「愛琴海美容中心」,當場查獲吳紫婕在107號包廂內 ,正撫摸男客共秋勇之生殖器,從事「半套」性交易。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1條第1項。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 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 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



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 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外,不得上 訴。
(二)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 游峻弦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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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