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471號
CHDM,106,簡,2471,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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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簥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簥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如附件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列補充為「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 字第1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等語;第5列關於5時許之 記載,補充為「上午5時許」等語。另犯罪事實欄二第1列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列關於「臺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江簥云所為 ,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其為供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經不起訴處分,業受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仍不知戒除毒癮而 一再施用,而其施用毒品實為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於他人 固無明顯重大危害,然對社會善良風氣已足生不良影響,並 斟酌其施用情節,及其坦承施用毒品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所使用之吸食器,雖為其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 之物,惟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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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9號 │
│ 被 告 江簥云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復經 │
│撤銷緩起訴處分續行偵查,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江簥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 │
│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3年12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 │
│ 由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 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11月7 │
│ 日5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住處,以將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頭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 │
│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臺灣 │
│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於105年11月9日13時59分許, │
│ 通知其定期接受尿液採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
│ 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簥云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灣苗 │
│ 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 │
│ 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 │
│ 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 │
│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
│ 級毒品罪嫌。 │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
│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
│ 檢 察 官 李莉玲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
│ 書 記 官 盧彥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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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