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永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緝字第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永年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楊杰之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9603號起訴書、105年度速偵字 第32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6年度偵字第13757號起訴 書各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冒用被害人之名義,偽造舉發通知單並持已行使 ,行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素行、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 ,及被害人楊杰表示已和被告和解,聲請撤回本件告訴(見 偵緝卷第5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 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計有三聯,依序為通 知聯、移送聯、存根聯,第二、三聯上始有「收受通知聯者 簽章」欄,且第二聯即移送聯具有複寫功能,故員警當場攔 停交通違規舉發時,係請被告於第二聯即移送聯之「收受通 知聯者簽章」欄簽名,是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二聯即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 簽章」欄位上,偽造「楊慶森」或「楊杰」之簽名,會同時 複寫至第三聯即存根聯之上,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連同複印於存根聯「收受 通知聯者簽章」欄位上所偽造之「楊慶森」或「楊杰」之署 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在各該 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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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駕駛車輛 │舉發違反道路│偽簽署│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 │ │交通管理事件│名 │ │
│ │ │ │ │通知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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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7月4│新竹縣竹│000-000號 │竹縣警交字第│楊慶森│楊永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日17時30│北市中正│普通重型機│E00000000號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分許。 │東路與博│車。 │(見偵卷第48│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愛街口。│ │頁)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列│
│ │ │ │ │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 │ │ │ │ │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
│ │ │ │ │ │ │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
│ │ │ │ │ │ │,偽造「楊慶森」之署名│
│ │ │ │ │ │ │各壹枚(計貳枚),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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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5月│臺中市西│000-000號 │臺中市政府警│楊慶森│楊永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14日17時│屯區西屯│輕型機車。│警察局GI0146│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30分許。│路與福康│ │444號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路口。 │ │(見偵卷第49│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列│
│ │ │ │ │頁)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 │ │ │ │ │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
│ │ │ │ │ │ │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
│ │ │ │ │ │ │,偽造「楊慶森」之署名│
│ │ │ │ │ │ │各壹枚(計貳枚),均沒│
│ │ │ │ │ │ │收。 │
├──┼────┼────┼─────┼──────┼───┼───────────┤
│ 3 │102年10 │彰化縣伸│000-000號 │彰警交字第 │楊杰 │楊永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10日12│港鄉新港│輕型機車。│I00000000號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時52分。│路與中山│ │(見偵卷第50│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路口。 │ │頁)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列│
│ │ │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 │ │ │彰警交字第 │楊杰 │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
│ │ │ │ │I00000000號 │ │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
│ │ │ │ │(見偵卷第51│ │,偽造「楊杰」之署名各│
│ │ │ │ │頁) │ │壹枚(計肆枚),均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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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11 │臺中市西│000-000號 │臺中市政府警│楊慶森│楊永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12日12│屯區臺灣│輕型機車。│察局第GL0131│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時34分許│大道五段│ │233號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與國際街│ │(見偵卷第52│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列│
│ │ │口。 │ │頁)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 │ │ │ │ │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
│ │ │ │ │ │ │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
│ │ │ │ │ │ │,偽造「楊慶森」之署名│
│ │ │ │ │ │ │各壹枚(計貳枚),均沒│
│ │ │ │ │ │ │收。 │
├──┼────┼────┼─────┼──────┼───┼───────────┤
│ 5 │106年4月│彰化縣伸│000-000號 │彰化縣警察局│楊慶森│楊永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28日。 │港鄉某處│輕型機車。│第I00000000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 │ │號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見偵卷第53│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列│
│ │ │ │ │頁)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 │ │ │ │ │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
│ │ │ │ │ │ │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
│ │ │ │ │ │ │,偽造「楊慶森」之署名│
│ │ │ │ │ │ │各壹枚(計貳枚),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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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