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6年度,19號
CHDM,106,智易,19,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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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富田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安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調偵字第176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06年度智簡字第28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安棋係址設彰化縣○○ 市○○里○○○路00號1樓即被告「金富田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金富田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附件所示之「淋膜L型紙袋」編號1(法式香頌)、2(歐風咖 啡)、3(綠樂活)、5(美式咖啡)、6(活力橘紅)及8(日式橘) 等圖案係告訴人億謰企業有限公司職員或告訴人委任其他公 司所設計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之授權 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且告訴人於民國104年 12月4日及105年1月14日寄送之印有上開圖案之樣品,目的 係將告訴人之產品向荃鼎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盧郁慧係被 告黃安棋之母,其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報價,並未授權被告黃安棋可於網路上販售印有 前開圖案之商品,竟於收受告訴人寄送之上開「淋膜L型紙 袋」產品後某日,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擅自將 上揭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拍照重製後,在彰化 縣○○鄉○○○巷0○0號處,將之公開傳輸刊登在被告金富 田公司「愛包裝包裝工廠ipak.tw」網頁上,並標定賣價銷 售,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告訴人經理游博 程於105年9月1日接獲盤商客訴為何告訴人開發設計之「淋 膜L型紙袋」等產品,在網路上販售價格遠低於告訴人給其 盤商之價格,經告訴人查證後,始悉上情。案經告訴人提起 告訴,因認被告黃安棋所為,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 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金 富田公司因負責人即被告黃安棋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嫌,請依 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黃安棋所涉犯之違反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等罪嫌;被告金富田公司因負責人即被告黃安棋執行業務 犯上開罪嫌,請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 ,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且依同法第101條 第2項規定,對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撤回告訴者, 效力及於他方。茲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對被告黃安棋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其效力亦及於 被告金富田公司,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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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富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荃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