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6年度,62號
CHDM,106,交簡附民,62,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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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洪秀員
被   告 蔡瀚晟
      尚禾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簡字第284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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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禾遊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