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12號
CHDM,104,訴,112,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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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2號
                   105年度訴字第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棟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被   告 吉順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庚仁
被   告 王素貞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被   告 陳忠和
選任辯護人 龔厚丞律師
      張奕群律師
被   告 蘇麗雀
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律師
      張奕群律師
      黃啟翔律師
被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秋芬
被   告 李茂林
      楊華生
上 三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吉有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和
被   告 林安鎮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陳宏洋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惠
被   告 黃榆鈞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謝雅宏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5340號、103年度偵字第552、7169號、104年度偵字第244
3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8893號、105年度偵字第8461
號),本院合併審理、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忠和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參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蘇麗雀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吉順營造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吉有營造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宏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雅宏幫助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陳忠和蘇麗雀吉順營造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張國棟王素貞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茂林楊華生林安鎮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榆鈞,均無罪。 事 實
一、「吉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順公司)址設彰化縣○○鎮 ○○里○○路000號1樓,自民國96年起至102年9月間止,以 王素貞為名義上之登記負責人(現改由午○○擔任負責人) ,惟王素貞僅負責吉順公司之會計、投標文件製作及內部公 文製作、收發。陳忠和為址設彰化縣○○鎮○○里○○路00 0號2樓之「吉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有公司)登記負責 人,蘇麗雀陳忠和之妻,兩人均為上開吉順公司、吉有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共同經營、掌管吉順、吉有公司。己○○ (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4樓之「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昌公司)實際 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友人陳佳傳)。巳○○(為檢察官 緩起訴處分)為址設彰化縣○○鎮○○里○○路○段000號1 樓「瀧成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瀧成圓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子陳威成)。陳宏洋為址設彰化縣○○ 鎮○○里○○路○段000號1樓之「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下稱榮吉公司,於102年6月間解散,為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負責人。謝雅宏於102年間,為址設彰化縣○○鎮○○里 ○○街00號1樓金葉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安鎮為址設 彰化縣○○鎮○○里○○路○段000號之「長瓏土木包工業 」之負責人。黃榆鈞為址設彰化縣○○鎮○○里○○路○段 000號之「金聯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聯合公司, 登記負責人為黃淑惠)之從業人員,負責該公司投標政府機 關公共工程之標案。張國棟則自99年3月1日起擔任彰化縣二 林鎮鎮長迄今。
二、關於「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標案部分:(一)陳忠和蘇麗雀於100年10月間,以吉順公司之名參加投 標彰化縣政府公開招標之「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 程(四)」(下稱第四標案)後,得知參與本次競標之博原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原公司,登記負責人為D○○ )以低價標得該工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4萬 7000元,底價金額為8122萬1000元,決標金額為7128萬元 ,決標價與預算金額百分比約為78.80%)。二林鎮公所於 100年11月14日公告公開招標「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 管工程(五)」標案(下稱第五標案)(嗣於100年12月9日 更正公開招標公告,定於10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公開開 標,預算金額為1億914萬4600元),陳忠和蘇麗雀為求 能順利以高價取得第五標案,乃於該標案公告公開招標後 某日,在不詳地點,暗中結合玄○○、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長頭髮」之人之勢力,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 議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與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相 互謀議,以便讓吉順公司能高價標得第五標案,因而責由 陳忠和蘇麗雀玄○○出面進行相關之行為分擔。嗣陳 忠和經由不詳管道得知瀧成圓公司、裕昌公司就第五標案 亦有領標,便於投標前,在不詳處所,分別向有參與投標 意願之己○○、巳○○表示若渠等所屬之裕昌、瀧成圓公 司配合圍標第五標案,填載較高之投標價,使吉順公司能 以較高價格得標,各可分得10萬元交通費,己○○、巳○ ○思量其中利害後,表示答應,便與陳忠和承上揭共同基 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與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與不為 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陳忠和告知己○○、 巳○○應配合填載之投標價範圍。
(二)嗣於100年12月13日將近上午9時投標截止前,陳忠和、蘇 麗雀見代理博原公司前來投標第五標案之A○○(綽號阿 偉,原名鄭又榮)、丙○○、李坤毅一行人前來二林鎮公



所投標,乃於A○○進入二林鎮公所內前,由玄○○將A ○○拉到旁邊,要求A○○不要投標,A○○不從,乃將 投標文件交由丙○○之妻天○○投標,天○○又被蘇麗雀 勸阻不要投標,天○○乃將投標文件交給丙○○,改由丙 ○○入內投標,陳忠和蘇麗雀因思及博原公司先前方以 預算金額之78.81%低價搶得第四標案,若吉順公司、裕昌 公司、瀧成圓公司依原定計劃投標,恐將無法達成圍標之 目的,乃偕同己○○、巳○○故意不投標,致第五標案本 次招標因只有博原公司1家公司投標,未達3家廠商投標之 條件因而流標。
(三)二林鎮公所隨即於100年12月15日公告第五標案第二次公 開招標,定於10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公開開標。至100年 12月22日投標截止前,陳忠和確認博原公司未前來投標後 ,即以總價1億526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6 .44%)之標價投標,己○○、巳○○則依陳忠和指示之標 價範圍,各以1億696萬1708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 比為98.00%)、1億790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 為98.86%)之標價投標,使二林鎮公所審標人員於100年 12月22日上午11時許開標時,誤認第五標案參與投標之廠 商間有競標性,且無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 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情事,各廠商均 係公平競標,遂予決標,開標後即發生由最低價之吉順公 司順利得標(決標比為98.72%,底價核定為1億662萬)之 不正確結果,並影響決標價格。己○○於開標後在二林鎮 公所附近,由自稱係吉順公司派來之男子交付10萬元之圍 標交通費予己○○,巳○○則於開標後由陳忠和在二林鎮 公所附近交付圍標交通費10萬元。嗣吉順公司因承作第五 標案工程,一共賺得約1200萬之利益。
三、關於「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部分:(一)二林鎮公所於102年2月26日公開招標「漏瑤排水(原斗里 段)護岸應急工程」(下稱漏瑤排水標案),於同年3月7 日更正公開招標公告,最後改定於同年3月14日上午11時 許開標(預算金額為466萬1200元),陳忠和(為吉有公 司領標)、陳宏洋(為榮吉公司領標)、金聯合公司、長 瓏公司等數家公司,於本次招標均有電子領標。陳忠和為 求能順利以高價取得本標案,經由不詳管道得知榮吉公司 亦有投標意願,遂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以 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使 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於投標前某日,委由與陳宏洋 曾有同學關係之友人謝雅宏於投標前1日(3月13日)去找



陳宏洋,要謝雅宏代為轉達陳忠和拜託陳宏洋配合把標價 寫高一些,以便能讓吉有公司能順利得標之旨,謝雅宏便 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 格與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 之幫助犯意,同意為之,因而於同年3月13日某時,打電 話請陳宏洋謝雅宏在彰化縣芳苑鄉斗苑路辦公室,待陳 宏洋依約前來,謝雅宏陳宏洋詢問確認陳宏洋有要投標 漏瑤排水標案後,乃向陳宏洋告稱吉有公司也要投標漏瑤 排水標案,吉有公司老闆想拜託陳宏洋在投標價格上配合 吉有公司,以便能讓吉有公司順利得標,陳宏洋思量後, 表示願意配合,同意將原本打算填寫較低之投標價寫較高 一點,因而與陳忠和共同承繼上揭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 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 陳忠和在之後投標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告知陳宏洋應予填 載之投標價範圍,陳宏洋則依指示投標。
(二)至同年3月14日投標時,一共有吉有公司(標價金額為442 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4.83%)、金聯合公 司(標價金額為452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 96.97%)、長瓏公司(標價金額為443萬元,投標價與預 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5.90%)、榮吉公司(標價金額為448 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6.11%)4家廠商參 與投標,陳宏洋並依指示填寫較高之投標價,使二林鎮公 所審標人員於同日上午11時許開標時,誤認漏瑤排水標案 無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有足以影響採購公 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情事,各廠商均係公平競標,因而 予以決標,開標後即發生由最低價之吉有公司得標(決標 比為98.88%,底價核定為447萬元)之不正確結果,並影 響決標價格。嗣吉有公司因承作漏瑤排水標案工程,一共 賺得約44萬2000元之利益。
四、謝雅宏偽證犯行部分:
(一)謝雅宏明知其有向陳宏洋轉達陳忠和要求陳宏洋配合前開 漏瑤排水標案圍標之事實,竟於104年1月14日上午9時21 分許,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陳忠和、蘇 麗雀、張國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乙案,經檢 察官告知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 絕證言之權利,以及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以證人身 分供前具結,就上開案件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 稱:「(問:你在二林鎮公所公開開標『漏瑤排水(原斗里 段)護岸應急工程』前一天,是不是有叫陳宏洋到你辦公



室?)應該沒有。(問:什麼叫應該,到底有沒有?)沒有。 (問:是不是有跟陳宏洋講說吉有公司的老闆要標『漏瑤 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請他在價格上配合 一下?)沒有。(問:你有沒有跟陳宏洋轉達吉有公司的老 闆要標『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沒有 」等足以影響該案偵查、審判結果之不實證詞。(二)復基於同一偽證之接續犯意,於105年7月20日14時許,在 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審理上開陳忠和蘇麗雀張國棟等人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乙案時,經審判長告知具 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再經審判長 告以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 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後, 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仍虛偽證稱:「(問:被告陳忠和有 無曾經委託你去跟榮吉公司陳宏洋說,投標案要如何處理 的問題)沒有。(問:二林鎮『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 應急工程』是在102年3月14開標,被告陳忠和委託你去向 榮吉公司陳宏洋,拜託他配合投標)沒有。(問:『漏瑤 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是在102年3月14開標 ,是否於投標案前一天跟陳宏洋以及被告陳忠和有聯絡) 沒有...(問:我剛是問你『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 急工程』標案,被告陳忠和有無要你去勸說陳宏洋要配合 投標事情,你是說沒有,你自己本身有無跟榮吉公司陳宏 洋曾經討論過『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 的事情,或是請求他配合)沒有...(問:提示偵字第552 號第119頁背面陳宏洋筆錄,陳宏洋說:在投標前一天他 們有找金葉公司的謝雅宏來找我,謝雅宏問我有沒有要投 標,我說有,他說吉有公司老闆拜託我說他們明天要標, 看我投標之前價錢能不能配合他們,讓他們得標,我價錢 本來要寫低一點後來就寫高一點。檢察官問:因為你也想 要得標,有無就『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 案商量他們提高一點,你寫高一點?答:沒有。檢察官問 :所以『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你有配 合吉有公司?答說:是,所以我把總價提高。檢察官問: 謝老闆是到哪裡找你?答;他找我去斗苑路四段200多號 的辦公室內談。接下來問:你得到什麼好處。陳宏洋答: 沒有。陳宏洋把時間、地點都說很清楚,於投標前一天陳 宏洋到你的斗苑路四段200多號辦公室,有無這件事情) 沒有碰面。(問:有無提到『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 急工程』標案,整個標案要配合吉有公司)沒有。就沒有 這件事」等足以影響該案審判結果之不實證詞。



五、案經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現改 制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之:一、一人犯數罪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 犯罪;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 贓物各罪之案件。而追加起訴之目的乃為訴訟經濟,至於是 否相牽連之案件,應從起訴形式上觀察,非以審理結果,其 中一部分被訴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為不得追加起訴之根據,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89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 陳忠和蘇麗雀等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340號、103年度偵字第552、7169 號、104年度偵字第2443號),以104年度訴字第112號案件 繫屬本院,嗣檢察官於本院辯論終結前,以被告吉有公司、 林安鎮陳宏洋、金聯合公司、黃榆鈞謝雅宏,與被告陳 忠和、蘇麗雀部分本訴犯行具有共犯關係,具狀向本院追加 起訴(104年度偵字第8893號、105年度偵字第8461號),經 核就追加之訴所載犯行,形式上與本訴起訴之被告陳忠和蘇麗雀部分犯行,具有數人共犯一罪、犯與本罪有關之偽證 等相牽連關係,屬法定相牽連案件,是檢察官追加起訴渠等 犯行,於法無違,本院乃依法合併審理及裁判,先予敘明。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查卷內 關於證人化名陳小柔之人、丙○○、A○○、D○○於警詢 中之供述,屬傳聞證據,被告張國棟陳忠和蘇麗雀及渠 等辯護人亦爭執該等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第112號 卷二第31頁背面、37、108頁,卷六第224頁,卷八第120、1 21、179、179頁背面),此外,復查無其他得作為證據之法 定事由存在,按上規定,該等證人警詢中之供述不得作為證 據。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乃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規定,惟此種證據須於法 院審判中經踐行含詰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 判斷之依據;且於審判中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傳喚 證人進行詰問程序,對被告之詰問權已有所規範及保障。此



據100年3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第24案意旨指明,除重申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揭示 之證據法則外,另說明系爭規定所以不發生侵害被告之詰問 權,在於審判中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進行證人之詰 問程序。鑒於在加強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之刑事訴訟架構下 ,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係居於補充性、輔佐性之地位及因發 見真實之必須而為,此項得為證據之證人偵查中之陳述,如 係檢察官所提出者,性質上當屬不利於被告之敵性證人,基 於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原理,除非被告已聲請傳喚該通常非 屬友性之證人或明白捨棄反對詰問權,或被告出於任意性自 白,與證人之證言一致,顯不具詰問之必要性者,否則控方 之檢察官仍不能豁免其應負聲請法院傳喚該證人到庭使被告 進行反詰問之義務;倘檢察官未盡其聲請之責,法院應曉諭 檢察官為聲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如此方 不悖乎當事人舉證先行之原則,並滿足嚴格證明法則下證據 調查之要求。至於法院對此形式上不利被告之證據,則應限 縮至檢察官客觀上不能聲請,或經曉諭後仍不為聲請,而於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3項規定,聽取當事人等陳述意 見時,被告及辯護人不為反對者,始得依職權傳喚調查,以 示公平法院之不存有任何主見,及彰顯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之輔助性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3952號判決參照)。 查卷內有關秘密證人甲、乙偵訊中之結證,雖檢察官、被告 壬○○、李茂林楊華生陳忠和蘇麗雀王素貞及渠等 辯護人聲請傳喚後復行捨棄,惟被告一方及渠等辯護人均仍 爭執證人甲、乙偵訊中證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第112 號卷一第232頁,卷二第31、96、107頁,卷四第324、324頁 背面,卷六第224頁,卷八第120、121、179、179頁背面) ,則證人甲、乙既未於審理時經檢察官及被告交互詰問,按 上規定及傳聞法則與證據合法調查之說明,該等偵訊中之供 述仍不得採為判斷之依據。
四、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錄音可為證據者,審 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 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乃就新型態證據之開示、調 查方法而為之規定;所謂「以適當之設備,顯示」,通常以 勘驗為之,重在辨別錄音聲音之同一性,兼及錄音內容之真 實性。又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 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認該監聽所得之錄音 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至依該監聽錄音所作成之譯 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即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性



質上屬具傳聞性質之文書證據),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 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之 聲音及其內容,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 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 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 訴訟關係人對該監聽譯文之內容已承認屬實或無爭執,法院 復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而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 即無實施勘驗之必要性,該通訊監察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 等價值,自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76、1 346、128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卷附監聽錄音及據此所 作成之譯文,乃司法警察(官)依法實施通訊監察後製作取 得,檢察官、各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該等譯文之內容與真實性 均不爭執,且同意作為證據,部分內容亦經本院審理時當庭 勘驗在卷,有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七第202 至203頁),按上說明,該等監聽錄音及譯文自得作為證據 。
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然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規定。本件以下引用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其他供述證據(含言詞陳述及書面 陳述),因檢察官、各被告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 均已表示無意見,並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迄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31頁背面、37 、91頁背面、108頁,卷四第324、324頁背面,卷六第224頁 ,卷八第120、121、179、179頁背面,本院訴字第778號卷 一第77、160、164、294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為前揭供述證 據均應有證據能力。
六、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含照片、扣案物等 證物),檢察官、各被告及渠等辯護人於審判程序時對其證 據能力均不爭執,且係司法警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所製 作或取得,應無不法取證之情形,該等證據資料復與本件被



告犯行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 旨,上揭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忠和蘇麗雀陳宏洋謝雅宏於審理中均否認 有事實欄所載犯行,主要辯解如下(僅摘錄有關圍標部分之 辯護要旨):
(一)被告陳忠和就其個人及被告吉順、吉有公司部分,辯稱略 以:就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標,第一次開標 的時候我並沒有去現場,第二次開標我也沒有去,開標價 格抓好之後都是請小姐去開標的,第一次的文件是因為要 抓材料的單價,第二次是在電腦上面做電子檔,然後才附 在標單上面,標價會差3000萬是因為推進機、工資還沒有 列進去,本件的施工法大部分都是推進的,那時候買了2 臺新的推進機,連配備每臺都1000多萬元,所以價錢才會 拉得比較高。也沒有於事後拿錢給己○○等人。就漏瑤排 水工程部分,拿30萬元給鎮長並不是賄賂的錢,是我太太 借給張國棟的。張國棟也沒有洩漏底標給我們。我們也沒 有拿其他廠商來圍標。我沒有叫謝雅宏去找陳宏洋,也沒 有叫黃榆鈞林安鎮配合出牌陪標等語(見本院訴字第 112號卷二第62、62頁背面,卷八第181頁背面、185頁背 面至187頁背面、190、190頁背面,本院第778號卷一第58 頁背面)。
(二)被告蘇麗雀就其個人及被告吉順、吉有公司部分,辯稱略 以:就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標,那時候因為 那時候推進機不夠,我們還要去買推進機,我們當時是先 抓成本,後來才再加要去日本購買推進機的錢,這就是2 份投標單價錢不一樣的緣故,第一份標單還沒有把購買推 進機價錢列進去成本裡面,第五標我們第一次並沒有去現 場,我們只有單純領標而已,只是想說領過來看看,那時 我們也想說已經標得三標,所以第一次就沒有去投標,之 後第二次是因為想說第一次流標,所以才會在第二次去標 看看,其餘同陳忠和所述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 第62頁背面,卷八第181頁背面、185頁背面至187頁背面 、190、190頁背面)。
(三)被告謝雅宏辯稱略以:我沒有叫陳宏洋配合,沒有陳宏洋 講的那一件事,那天單純只有找他去我那裡泡茶、聊天, 沒有講到漏瑤排水工程的事,我沒有做偽證,我說的都是 事實等語(見本院訴字第778號卷一第59頁,卷八第190至 191頁)。
(四)被告陳宏洋辯稱略以:謝雅宏只有打電話聯絡我,我有去



他的辦公室,我並沒有跟陳老闆有協議的關係。我跟謝雅 宏本來就是認識很久的同學,因為我第一次有電腦下載領 標,後來公所有更正,謝雅宏打電話找我只是要問我要不 要去投標,因為當時我手上的工作已經做完,所以我打算 兩個案子都投標,一個是漏瑤排水,一個是二林鎮污水下 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二)路面修護工程A。我就直接跟他 講說我會去投標,就這樣而已。後來是因為裡面有鋼板樁 ,所以後來我就不想做了。因為我一開始兩個案子都想標 ,後來因為資金不夠,我有找到協力廠商,所以我才會去 標污水下水道,我是真的沒有跟吉有公司協議什麼...( 問:既然你不想標,就不要去投標,為何還要去標)因為 他們大的案子也標了,小的案子也標了,所以我只是想去 嚇嚇他們而已。(問:你剛剛就說你資金不夠,為何還要 去投標)(被告陳宏洋沈默)...本案的漏瑤標案的押標 金當時是跟地下錢莊借的...其實我那時候會去投標,也 是不想讓他們把標價標得那麼高就得標,我去參標,他們 可能就會寫低一點...因為我看標單裡面還有鋼板樁,所 以我的價格就寫高一點。原來的招標公告是102年2月26日 ,那時候就已經電子領標了,更正公告之後,又再一次電 子領標。因為另外102年3月5日有污水下水道的公告出來 ,我就想要去標那個案子。(問:可是漏瑤的第二次更正 公告,是在更之後的3月7日才更正,你還是要領,代表你 還是想標啊?不是嗎)是,沒錯。我的用意就是不想讓他 們那麼順利就得標。(問:可是你的投標價格顯然就不是 如此啊)我沒有寫的很高啊。(問:投標價是預算金額的 百分之96左右不算高嗎)(被告陳宏洋沈默)...謝雅宏 好像是前幾天先電話聯絡,我再去找他,找他時間好像不 是投標的前一天,應該是投標的前幾天...謝雅宏沒有叫 我要配合陳忠和的吉有公司寫投標價,以便順利讓吉有公 司得標。因為他們如果有三家,不用我參標,他們也可以 成標。(問:可是因為你要投標,他們害怕被你搶走,所 以才來找你?不是嗎)是,沒錯,可是他們也不知道我要 寫多少,所以我才寫稍微高一點。(問:可是如果你真的 要讓他們有得標的困難的話,你把標價寫低,對他們的影 響就更大,為何要把標價寫高)因為我發現裡面有鋼板樁 ,價格會比較高,如果我做不起來,是要賠錢的,但是污 水下水道的部分,因為我有協力廠商,他給我的價格比較 低,我比較有利潤...我與謝雅宏是國中、高中的同學, 出社會之後也是朋友,有時候會一起吃飯,彼此都有對方 的電話,但沒有經常聯繫,一年大約三至五次的聯絡,都



算是單純的聯繫,因為他家離我當時我榮吉辦公室很近, 所以常常會在路上碰到...我是去謝雅宏家跟他聊天,沒 有圍標,是依照我自己的金額去投標,沒有配合,謝雅宏 只有說明天吉有公司要去投漏瑤排水的工程,然後就沒有 再說什麼了等語(見本院訴字第778號卷一第274至276頁 ,訴字第112號卷八第189頁背面至190頁背面)。(五)辯護人龔承厚律師則辯護稱略以:第五標案第一次流標, 被告陳忠和清楚的表達當天並沒有在場,關於五標,被告 堅決否認有拿10萬元交通費給己○○、巳○○,起訴書並 沒有清楚交待10萬元的部分,包括沒有時間、地點不清楚 ,吉順公司交付金錢男子的樣貌等等都不清楚,如按照起 訴書所載,上開標案的利潤不小,不可能單純以10萬元就 可以讓其他廠商不投標,所以事實上被告陳忠和並沒有與 己○○、巳○○所屬的公司接觸,也沒有讓己○○、巳○ ○填載標單的總額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63頁 ,卷八第197頁背面,詳細內容並見歷次辯護意旨狀)。(六)辯護人梁徽志律師辯護稱略以:蘇麗雀並未與其他廠商協 議不為價格競爭或不為投標,也未與其他廠商施用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確之結果。就圍標部分,最主要的證據在秘密 證人跟陳宏洋,我們認為證詞是反覆的,沒有辦法證明有 違標的情況,僅憑共同被告陳宏洋反覆矛盾之自白,缺乏 其他補強證據,不足以證明吉有公司有罪。證人巳○○的 證詞前後矛盾,不能拿來當證據,還有一點很重要,巳○ ○與陳忠和並沒有很熟,沒有很熟的情況下,你怎麼知道 投標要去哪裡拿錢,還是多少錢,要在那裡交付,投標前 都沒有聯絡,就突然可以跑到某一個定點說要拿錢,我覺 得這是非常違背常理。另外己○○的證詞,前後矛盾有瑕 疵,無法證明陳忠和蘇麗雀圍標。巳○○、己○○的證 詞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判決意旨,不得互 為佐證,還是要有共同的補強證據來證明有協議違標的事 實。另外己○○、巳○○的證述都跟博原公司在投標時受 到阻擋沒有關係,所以不能拿博原公司有沒有阻擋這件事 情來補強己○○、巳○○的指控。後來博原不投標,也跟 己○○、巳○○、陳忠和沒有關係。陳宏洋的部分是共犯 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無法證明與陳忠和蘇麗雀有協 議圍標的情形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63、63頁 背面、111至116頁,卷八第198、198頁背面,本院訴字第 778號卷一第90頁,詳細內容並見歷次辯護意旨狀)。(七)辯護人張奕群律師辯護稱略以:檢察官提出很多的統計資 料,計算投標比例,我們認為統計只不過是統計一段時間



某一種案件他的平均值或怎樣,大概的情況是怎麼樣,但 是跟統計數字違反一定錯嗎?不一定錯。用這個來做為證 據來證明被告有這些犯罪行為,我們認為這有點跳躍式的 思索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63頁背面、102至 110頁,卷八第195至197頁背面,詳細內容並見歷次辯護 意旨狀)。
(八)辯護人張志隆律師辯護稱略以:謝雅宏陳述陳宏洋曾到過 其辦公室,與陳宏洋稱於102年3月13日到謝雅宏辦公室之 事實係屬二事;謝雅宏提供陳宏洋手機電話給陳忠和,無 法作為陳宏洋自白之補強;陳宏洋並不知悉漏瑤排水標案 中吉有公司之標價,如何以提高標價方式讓吉有公司得標 ;如果要讓吉有公司得標,陳宏洋直接放棄投標即可,是 其自白存有瑕疵。不管是檢察官起訴政府採購法第87條條 第4項或可能涉及第87條第3項,從陳宏洋在偵查中所講的 證詞,他只講說謝先生跟他說吉有老闆拜託他明天要投標 ,看價格能不能配合他們,讓他們得標,就沒有後續,後 續的部分就陳宏洋自己講說我價格本來要寫低一點,後來 就寫高一點,價格寫高到底高到哪裡去?吉有陳忠和到底 要寫多少?林安鎮要寫多少?黃榆鈞要寫多少?完全都沒 有告知的情況之下,請問陳宏洋要寫到哪裡去?如果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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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